陈凤仪律师亲办案例
国外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翻译公证才能做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来源:陈凤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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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翻译公证才能做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0118月,金某与周某签订了三份《加工合同》,其中的一份合同(简称“本合同”)约定:周某为金某定做款号为L11203050的亮片上衣,数量为1542件,货款金额为16036.8美元。合同签订后,金某委托美国的某服装集团公司在美国代金某向周某的银行帐号汇入了19275.65美元,其中包括本合同定金6414.7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0541.03元。汇款后,金某一直催周某拿面料信息给金某看,尽快履行合同,但周某所拿的面料信息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周某每次都承诺过几天一定拿到符合要求的面料,但周某一直都没有遵守承诺,更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金某交付货物,后来,周某的手机也关机了,人联系不上了。

本律师经过对金某所提交的证据审查,发现金某所提交的证据中,最重要的汇款单中汇款人是:美国的某服装公司,收款人是周某。要想证明金某已经向周某支付本合同的定金,那么就必须由美国某服装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其已代金某向周某支付本合同定金的这一事实。然而某服装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其付款行为也在美国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国外产生的证据必须经过国外公证机构的公证,我国驻该国外领事馆的认证才能做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于是,我们就与该美国某服装公司联系,告诉了他们事情的原委,请求他们出具证明,证明他们代金某汇款的事实,并把该证明和汇款单拿到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在美国某服装公司的配合下,该证明和汇款单经过了三级地方政府的公证,最后到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才寄回中国。我们拿到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后,立即拿到公证处作翻译公证。

最后,我们拿着《加工合同》、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书、翻译公证书及相关证据到法院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金某与周某签订的《加工合同》。2、判令周某向金某双倍返还定金91082.06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金某与周某签订的《加工合同》。

二、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8311.55元给金某。

办案心得: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如果直接拿到法院作为证据,法院会以“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地政府公证,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的理由对这些证据不予以采纳,这样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在起诉前,最好能把这些国外的证据先在国外进行了公证、认证后,才拿回中国的公证机关作一个翻译公证(否则法院又会以外国文字必须要有中文版本为由不予采纳)后,再去法院起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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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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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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