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仪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民事判决书
来源:陈凤仪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量:647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程X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路X号。

原告程XX诉被告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5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XXX,代理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410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诉称:程XX与柯X于20098月X日结婚。婚后,程XX隐约感觉自己被骗而结婚。程XX与柯X多年来无法沟通,没有夫妻间的信任,婚姻已经无法坚持下去。20136月,程XX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柯XX明知法院传唤而不屑于理睬,还跟程XX说不知道这事情,程XX无奈撤诉。请求法院判令:1、程XX与柯X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柯X承担。

被告柯X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程XX与柯X于20098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缺乏沟通,性格不合,程XX于2011年搬出与柯X共同租住在白云区江夏村的房屋,双方分居至今。20136月X日,程XX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8月X日裁定准予程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程XX与柯X自2011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无共同居住的意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于2013821日裁定准予程XX撤回起诉后,程XX与柯X的婚姻关系未见改善,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现程XX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柯X经合法专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程XX与被告柯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柯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O一四年十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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