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程XX,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路X号。
原告程XX诉被告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XXX,代理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诉称:程XX与柯X于2009年8月X日结婚。婚后,程XX隐约感觉自己被骗而结婚。程XX与柯X多年来无法沟通,没有夫妻间的信任,婚姻已经无法坚持下去。2013年6月,程XX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柯XX明知法院传唤而不屑于理睬,还跟程XX说不知道这事情,程XX无奈撤诉。请求法院判令:1、程XX与柯X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柯X承担。
被告柯X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程XX与柯X于2009年8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缺乏沟通,性格不合,程XX于2011年搬出与柯X共同租住在白云区江夏村的房屋,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6月X日,程XX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X日裁定准予程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程XX与柯X自2011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无共同居住的意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裁定准予程XX撤回起诉后,程XX与柯X的婚姻关系未见改善,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现程XX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柯X经合法专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程XX与被告柯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柯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O一四年十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