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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代理词
来源:陈凤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7
浏览量:1856

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

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山东××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李某某的代理人,现综合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据以起诉被告侵权的气缸盖垫片上只印有“山东××”这四个字,山东××只是一个地理名称,不属于原告独有,被告并没有在气缸盖垫片上标有“”标志,也没有在外包装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更没有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因此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第××号“”商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也没有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告所销售的气缸盖垫片上只使用了“山东××”这四个字,并没有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山东××”并不是原告企业所独有的,原告也没有将“山东××”注册成为商标,因此,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且不合理。

事实上,被告销售的这件气缸盖垫片是从店铺门外的推销人员手上购买的,当时考虑到该产品销量怎样,所以只向推销人员购买了这一件,被告当时也不知道该气缸盖垫片有可能是侵权产权。被告买了那一件气缸盖垫片后,就放在店铺里销售,但一直都没有人来购买,直至在201311月××日才有几个人来向被告购买,被告才把那一件气缸盖垫片销售出去,但没想到原来向被告购买的人是原告委托的公证人员,更没想到这一件气缸盖垫片是侵权产品。因此,被告只销售了这一件气缸盖垫片,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严重损害原告的市场声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过高,而且有些是不合理的费,存在同一发票在不同的案件中重复使用的情形,请法庭核实。

代理人:

审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后,原告最后撤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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